可燃气体泄漏后一旦爆燃,不仅危及企业自身及岗位相关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地方安全生产环境也会造成恶劣影响。按照行业规范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运行,可有效避免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燃气安全整治行动中发现,凌宅巷附近一家小吃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小吃店厨房内的灶台通过阀门及金属波纹软管与一液化石油气瓶相连接,但在整个厨房区域内均未发现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燃气安全小卫士,可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问题。你们应该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该店店主经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在接受处罚之后正确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江苏无锡某能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乙炔库内存放有2满瓶丙烷和8满瓶乙炔,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查,还发现该单位工人开展高处作业时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高新材料股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定期校验2台可燃气体(天然气)报警器。经查,还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案例四
执法人员对江苏宜兴某金属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6号、11号烧结炉附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2台);正在使用的液氨储罐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关闭。经查,还发现该单位车间东西侧大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四)项等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8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高某作出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通州区某肉类食品公司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2个)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给予该单位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没有万无一失,只有一失万无。在此提醒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主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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