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第一批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
01
2023年3月20日,楚雄州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存在大量积尘”1项重大隐患和19项一般隐患。南华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南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到该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复查时,该企业重大隐患已整改完毕,但还有7项一般隐患未进行整改,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某作为该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6月9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警告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3年5月9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某矿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电炉配电室设置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电炉闭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故障)状态;电炉浇铸区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现场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未见检定标志;电炉的闭路循环水冷流量计、温度计未见检定标志;有限空间辨识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大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票检测频次、作业审批层级均不符合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某作为该企业法人,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12日,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2023年5月22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家,对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随机督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电炉冷却水报警与电炉未实现联锁保护,一、二级除尘器未辨识为有限空间且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浸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其他问题4项。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路某某作为该企业法人、陈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14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路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现场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2023年5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二综合检查组对西双版纳某糖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在两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职工休息室;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未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粉尘清理制度,未定期进行清扫,未提供清扫记录;返糖罐体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编号为2021-QJ-054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审批表》,该次作业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但未进行检测,检测频次、作业审批层级均不符合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1日,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对该糖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2023年6月28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专家,对云县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矿热炉水冷元件进出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参数设置错误,报警信息未处置;矿热炉控制室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声光报警装置失效;矿热炉底部事故围堰损坏,事故应急坑容积不足,在影响范围内摆放易燃物质(废矿物油)”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其他一般隐患5项。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某作为该企业法人,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2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生产性粉尘,一旦发生泄漏或浓度超标,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各企业应重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装监测、监控、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粉尘浓度检测仪;同时还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经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
案例摘自: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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