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关要求,经部领导同意,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基础上,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工作目标
通过在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建设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企业关键安全数据实时监测报警、安全风险动态预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相关监测数据“应接尽接”,形成“线上”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线下”精准监管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02 主要功能
监测预警系统包含钢铁企业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2个模块,设置企业应用端和监管应用端。企业应用端具有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信息维护、关键安全数据实时监测、视频在线监控,以及实时报警、智能预警等功能;监管应用端支持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现关键安全数据监测报警、安全风险预警、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况在线查看、统计分析和跟踪督导等功能。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固有安全风险、关键安全数据报警处置、现场管理等情况动态研判企业安全风险,分为红(重大风险)、橙(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四级,实时向企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发送预警信息。
03 工作任务
监测预警系统由部级统建,部省分级部署,部省市县和企业五级应用。应急管理部负责统一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并向地方免费提供。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抓好以下工作:
1.负责监测预警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系统融合集成、企业监测数据采集和视频监控对接、传输网络租用等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如有自行建设系统需求的,必须征得应急管理部同意,自建系统应符合《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技术指导书》(附件1)有关要求,确保与部级系统数据互通。 2.督促相关企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完善相关监测、监控、报警等设备设施。 3.推动相关企业按照《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模块数据接入规范(试行)》(附件2)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模块数据接入规范(试行)》(附件3),采集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的基础数据、感知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并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自查,及时解决传感器布置不完善、安装点位错误、数据传输不稳定等问题,确保接入监测预警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 4.指导相关企业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应用责任制,明确报警处置责任人、处置时间,发现报警立即核实相关设备设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隐患,及时消警;指导相关企业在收到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后,认真分析研判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预警等级。 5.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安全风险分级预警跟踪督导工作机制,针对不同预警级别,提出差异化跟踪督导工作要求,明确现场检查、执法处罚、警示通报等具体措施办法。
04 实施进度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方案,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的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实施进度、组织保障等具体要求。
(二)推广应用阶段(2024年底前)。2023年试点的河北、内蒙古、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等6个地区,将数据接入企业范围扩大至全省(区),提高企业感知数据和视频监控在线率,持续优化数据质量。辽宁、黑龙江、上海、湖南、广西、陕西、宁夏、新疆等8个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数据全部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天津、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等14个地区启动数据接入试点,明确试点地区和企业名单,按照接入规范要求完成数据对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底前)。全国所有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监测数据全部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感知、智能预警、快速处置、精准监管,推动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能力明显提升;北京、海南、西藏等3个地区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情况,确保新增企业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监测预警系统。
05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署推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推进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明确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业务处室牵头负责系统推广应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预警跟踪督导工作机制等工作;明确科技和信息化相关业务处室做好信息化保障、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申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预算,确保专项资金尽快投入使用,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升级改造,确保有效接入监测预警系统。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跟踪督导相关企业数据采集、信号接入、系统使用、报警预警处置等情况;采取线上巡查抽查、定期分析评估、相关指标排名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工作进展和成效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4年1月9日
来源:应急管理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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