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例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一工作组,查实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用气球封堵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核查小组成员与抽调的其它煤矿的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收集安全监控日报表、瓦斯检查员手册、通风瓦斯日分析表、图纸等文档资料,同时分组对井下传感器设置和使用、人员分布、各地点生产作业情况进行仔细检查。
核查小组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
2024年1月7日5时26分
该矿职工对永久避难硐室内的
一氧化碳传感器进气口进行了封堵
1月8日15时45分
该矿2名职工将封堵物
从一氧化碳传感器进气口取下
一氧化碳传感器被封堵超34小时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
事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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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份,该煤业需对位于主斜井井口的空气加热机组进行氧焊维修。因担心作业导致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频繁报警,该矿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宋某某购买了一袋气球,放在标校室的公共工具箱里,预备安排巡检人员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封堵。
1月5日23时的班前会上,宋某某安排班长石某某和巡检员张某某用气球将井下19台一氧化碳传感器进气口封堵。直至1月8日中班,宋某某才安排人员将气球拆除。
处理结果
调查认定,人为封堵井下19台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日前,吕梁市临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临县公安局对该矿监控中心主任宋某某,巡检员石某某、张某某三人予以刑事拘留。
结合查清的事实情况,临县应急管理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鉴于该矿自2024年2月1日已停产,责令继续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由该矿上级企业派驻2人驻矿监督;责令上级企业山西某矿业集团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对该煤业矿长梁某某予以免职处理;对该煤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15万元,对该煤业实施行政处罚200万元!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如气体报警器),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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