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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3000元!多起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违法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6-07 10:36:33作者: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相关案例

01

2024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门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新门街785-1号、城北路293号、北门街251号、旧馆驿24号等4处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断电关闭状态情况,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4家餐饮场所分别处以罚款200元或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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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瑶安燃气报警器客户现场实拍

02

2024年3月27日,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泉州市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上林新村经营的加工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2023年11月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某工业园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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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瑶安气体报警器客户现场实拍

安全生产法相关条例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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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龙港市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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