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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80万!餐饮店擅自关闭气体报警器造成燃气闪爆事故!

发布时间:2024-07-04 17:22:58作者:金普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网络

5月25日

辽宁大连金普新区某牛肉汤店

发生瓶装液化气闪爆事件

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约80万元

为吸取事件教训

以案为鉴

强化警示教育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5.25”燃气闪爆事件,是因燃气用户某牛肉汤店经营者违规操作引发的。该店负责人对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停止使用液化气后,未关闭钢瓶角阀,导致燃气泄漏引发闪爆。同时店方违反国家规定,在报警器报警后未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或采取适当措施,而是采取擅自关闭报警器电源,对本起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件中,店铺经营者关闭报警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发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新区公安部门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起事件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液化气罐危险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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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安全提示

(一)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有3C认证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B/T 41317-2022)的不锈钢波纹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B35844-2018)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四)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安装位置正确(根据燃气的物理特性,天然气燃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离顶板约30厘米处,液化石油气燃气报警装置应安装离地面约30厘米处),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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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用餐区域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六)禁止同一场所使用两种燃料(如使用燃气又使用醇基燃料等情况);

(七)禁止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八)餐饮企业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禁止违规用气、用火、用电;

(九)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畅通,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必须符合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十)禁止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来源:金普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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