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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气体报警器,这家危化品企业被罚10000元!

发布时间:2024-09-19 17:23:46作者:坪山区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天气炎热火灾事故易发多发

危化品储存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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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坑梓街道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的危化品中间仓存放易燃且易散发可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天那水、酒精和洗枪水,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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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安气体报警器客户现场实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

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严格按照标准储存危化品

及时发现问题隐患

生产再忙,安全也不能忘!

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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