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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不符合要求,安全隐患重重!

发布时间:2025-02-17 16:12:29作者:新港海事

2025年1月20日,天津新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到港船舶“**”轮开展PSC检查以及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在对该轮配备的便携式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操作手册以及最小电池续航时间不符合要求。一是该轮工作语言为英文,但两台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均为国产某品牌气体探测仪,均只配备中文操作手册。二是该操作手册显示最小电池续航时间均为8小时,并且检查人员联系到生产厂家并对续航时间进行核实,确认该设备无法保证所要求的10小时最低续航。

法规依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13修正案第III章第19条4.2.5对于围蔽处所的相关风险和安全进入围蔽处所的船上程序,应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1]制定的建议案中提供的指导。

[1] 参见本组织以大会A.1050(27)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14修正案第XI-1章第7条第I章

适用的每艘船舶应携有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测试仪[1]。这些测试仪应至少能在进入围蔽处所前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2]。按其他要求携有的测试仪可满足本条要求。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

[1] 参见《便利选择SOLAS公约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MSC.1/Circ.1477通函)。

[2] 参见《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A.1050(27)决议)。《便利选择SOLAS公约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MSC.1/Circ.1477通函)

第13条:仪器的最低电池寿命(使用推荐类型的新电池)应为10小时

第18条:仪器应配备一本手册,说明其功能和报警,并解释如何校准、操作和维护。本手册中的信息应以船舶的工作语言提供。

安全提醒

船舶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关键设备之一。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能够实时监测船舶内部或周围环境中气体浓度,从而有效预防火灾、爆炸以及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推荐瑶安便携式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同时检测4种气体,1种可燃气体和3种有毒气体,实时显示气体浓度、时间、电量,大容量电池待机时间≥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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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港海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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