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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维护可燃气体报警器致失效被罚1.125万元!

发布时间:2025-04-07 15:45:03作者:海门应急管理

当可燃气体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联动排风扇进行现场排风,降低气体浓度,有效保障作业安全。因此,企业应对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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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门区某家具厂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对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报警仪失效。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暂时停止喷漆房使用,并限期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长和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对该厂厂长和安全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二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省海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给企业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已追究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只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夯实事故预防根基,才能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安全生产。

来源:海门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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