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某水产冷藏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体检测报警仪),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温馨提示
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正确安装,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同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气体检测报警仪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气体检测报警仪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来源:招远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24小时在线
400-816-6905
131 5315 7968
抖音二维码
瑶安公众号
山东瑶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123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