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类
4.1按检测对象分类
4.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4.1.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1.3氧气检测报警仪。
4.2 按检测原理分类
4.2.1可燃气体检测仪
a)催化燃烧型;
b)半导体型:
c) 热导型:
d) 红外线吸收型。
4.2.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a)电化学型,
b)半导体型:
c) 光电离子(PID)。
4.2.3氧气检测报警仪:有电化学型等。
4.3 按使用方式分类
4.3.1便携式;
4.3.2固定式。
4.4 按使用场所分类
4.4.1非防爆型;
4.4.2防爆型。
4.5 按功能分类
4.5.1气体检测仪;
4.5.2气体报警仪;
4.5.3气体检测报警仪。
4.6 按采样方式分类
4.6.1扩散式:
4.6.2泵吸式。
4.7 按供电方式分类
4.7.1干电池;
4.7.2充电电池;
4.7.3电网供电。
4.8 按工作方式分类
4.8.1连续工作式;
4.8.2单次工作式。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执行本标准。并首先满足本章技术要求,然后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5.2 结构与外观要求
5.2.1气体报警仪(以下简称“报警仪”或“检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和报警器两部分组成;气体检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指示器和报警器三部分组成。
5.2.2便携式报警仪应体积小、质量轻、便于携带或移动。
5.2.3固定式报警仪的检测器应具有防风雨、防沙、防虫结构,安装方便;报警器应便于安装、操作和监视。
5.2.4 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仪器或在仪器表面进行防腐蚀处理,其涂装与着色不易脱落。
5.2.5报警仪处于工作状态时应易于识别。
5.2.6报警仪应易于校正。
5.2.7报警仪用于存在易燃、易爆气休的场所时,应具有防爆性能,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2.8报警仪和检测报警仪应具有有效的报警裝置。
5.3 性能要求
5.3.1检测报警仪应满足以下功能:
5.3.1.1检测报警仪应对声、光报警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3.1.2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检测报警仪,当检测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控制功能。
5.3.2使用电池供电的检测报警仪,当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指示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方式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方式再操作10次,其误差应满足表1和表2的要求。连续工作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或单次工作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固定式检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d,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说下再工作24b后,其误差应满足表1和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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